。等到父母心好时,再委婉劝谏。假如父母还不接受,
女的虽心
忧愁,但没有怨恨。
所以,名可秀一直调读这
微言大义的圣贤典籍一定要联系上
文,割裂来理解肯定是
错的。
她又引用对此的诠释:“父母有过,气怡
,柔声以谏。谏若不
,起敬起孝,说(悦)则复谏;不说(悦),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,宁孰谏。”
意思是说:反复微谏无效,最后不得已时,也可对父母犯颜直谏。
可见,孔的“
为父隐”,并不否认儿
有持义劝谏父亲过错的义务,“持义谏亲”才是孔
这句话背后的应有之义。
故,“亲亲容隐”是有界线的,有分寸的,不是任何况
都要讲“亲亲容隐”。
这个界线,她引用的表达:“门
之治恩掩义,门外之治义断恩”。
“恩掩义”表示以“恩”为主导原则,但并不完全排斥“义”的原则,“义断恩”则表示以“义”为原则而摒弃“恩”的原则。
那什么是“门”,什么是“门外”呢?
她引用郑玄注解的语
:“事亲以恩为制,事君以义为制,事师以恩义之间为制。”
这就是说,在政治公共领域与事务,以“义”为原则,在家
私人领域与事务
,注重亲恩的护持。
简单地讲,如果你的父亲是平老百姓,
占了别人的钱,你私
里偿还就是了,不要举告损了你们父
间的亲
,法律也允许你有“亲属作证豁免权”;但是,如果你的父亲是官员,你自己也是廉政官员,你的父亲贪污了,那你就必须如同叔向
置他的弟弟叔鱼一样,这个时候不讲“亲亲相隐”,你必须举证你父亲的罪,不能拥有“亲属作证豁免权”。
这就是庸
神,它维护人
理的“礼”,但不能过,要有分寸;同样,它维护人间的“法”,但也不能过,过了就违背了仁义。
名可秀又论,儒家的“孝”,事实上包了不能陷亲人于不仁不义的
涵。
:“孟懿
问孝。
曰:‘无违。’樊迟问孝,
告之曰:‘孟孙问孝于我,我对曰,无违。’樊迟曰:‘何谓也?’
曰:‘生,事之以礼;死,葬之以礼,祭之以礼。’”
名可秀在对这段话论注:
无违,不违背什么呢?不违背礼,不是不违背父母的一切意愿。语:“古人凡背礼者谓之违”。故,父母,孝顺父母,不是一切都听从父母,不是满足父母的所有要求,而是在听从父母的话、满足父母的意愿时,以社会公认的尺度、法则、规矩、规范来办事。如果父母让
女
非法的、不合理的事,
女
了反而是不孝,即陷父母于不仁不义。父母活着的时候,
女的在礼的规范
,尽心竭力地服侍他们;父母死了,
女的在礼的规范
,来安葬、祭祀他们。这是“孝”的本意。
她也引用了这段论注来总结孔的“亲亲容隐”,
卫希颜的理解,有三
:其一,“亲亲容隐”之“隐”是隐默之义,是知而不言的不作为
,而非窝藏、包庇之义;其二,“亲亲容隐”有界限,即只限于家
成员的所作所为没有逾越社会公认的规范、原则;其三,“亲亲容隐”是不对外人或官府宣扬或告发其亲的过失,但“隐”亦要求家
成员之间以公义来相互教育、帮助、规劝、批评。
名可秀的论注,就将孔的“父
为隐”阐发得令人清楚而不
到困惑了。虽然儒学界争论得很厉害,认为父
人
是大礼,任何
况
都应该“隐”,但名可秀的论注得到了皇帝和多数士大夫的赞同。这就好比“忠孝不能两全”怎么办?都尽孝吗?那国家怎么办?也有很多儒家学者认为名可秀论注得有
理,因为里引用的论证之语不是名可秀主观臆造的,都是可以找到圣贤之语的
的,更何况,孔
以为诸经之首,肯定不会片面
调哪一方面,走极端。
现在,名可秀在稷讲,论起“父为
纲”时,以“亲亲容隐”为例,阐论
如果父亲不仁不义,则不能为
之纲,因为这样的纲会败坏社会的风气,危害天
大矣。不能以小家害大家。这是治世、平天
的
理。你自己在家里修心可以讲人
,但你
来当官,就不能只讲自家的人
。只讲自家的人
,你不要当官。为官,是公职,公职就意味着担负了公义的责任。
再观释父为隐时,其
就有对官员亲隐的论注:“官,古字之义,以冖覆众,治众之意也。故官者,为公职。公职者,民供也。比之庶民有权有利,故须承负比庶民更
的责任和公义,此亦为‘公平’之义也。”
不想尽公义?行啊,摘去你的官帽。不当官,没有享受到权和权带来的利益,那就不要求你承担维护世间秩序的责任了。你父亲杀了人,你可以不作证,法律容许你“不言”,但是你阻碍办案,销毁证据,那就不行了,这就
犯了法律,不是“容隐”的范围。
据说当年已致仕的大理寺参政谢如意看到的这一段时,失态了起来,背着手转了好几圈,然后给名可秀写了一封
信,就礼与法探讨观
。
有关“亲亲容隐”律条的增加条款就是在这位刑律界宿老的大力推动
完成。
名可秀这回在稷讲
庸,将父
的纲常讲得更
一步,无论你何
理,“发而皆
节,谓之和”,持私过分而无“
节”,则小家和、天
不和,然则天
的秩序破坏了,小家又能和吗?
她又讲君臣之,“君为臣纲”。君要有君的仁德,才能成为臣忠诚的纲。如夏桀、商纣,失了君之仁德,屡谏而无改止,则臣以之为纲,就失了天
的大仁。所以,君要有君的分寸,臣要有臣的分寸,“发而皆
节谓之和”,君臣相和,天
就太平了。
又论夫妻之,“夫为妻纲”。
作者有话要说:这章讲亲亲容隐比较多。
貌似以前有同学专门评论这个,嗯,算是在这里个回应吧。
当前法律界对这个问题争论得也蛮厉害的。
某西的看法,基本就在文了。
现实来讲,大家都不愿意举报自己犯了法的亲人,这是人之常
。(如果一个亲人伤害自己另一个亲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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